原标题:辽中房产项目负责人侵占82万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 记者 汤洋)曾某和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将82万余元、67万余元占为己有。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二人因职务侵占,已经分别获刑。
两人一次套取现金30余万元
2005年4月至2008年8月间,曾某在担任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负责人、曾某某在担任该项目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间,曾某以办税、招待等为名,从该项目先后四次支取现金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7年至2008年,曾某伙同曾某某在该项目售楼过程中,以少开收款收据不入账的方式,多次侵吞售楼款、配套费等共计36万余元。
2008年1月,曾某某经手将曹某缴纳的税款30余万元交到辽中县地税局,后经曾某签字后将税收发票下到该项目的现金账内,二人共同套取现金30余万元。
2008年7月,曾某以向沈阳市于洪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的名义,从该项目支取费用17万元,但其终以8万余元与该设计院结清了设计费,将差额部分8万余元据为己有。
经查,曾某的侵占数额为82万余元,曾某某的侵占数额为67万余元。
曾某今年52岁,曾某某今年58岁,二人都是沈阳人。2012年8月,二人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曾某、曾某某作为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和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今年5月,二人一审均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曾某所侵占的财产82万余元依法返还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宣判后,二人不服,均认为自己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原判认定其职务侵占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经查,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开发协议、项目纳税情况表、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购房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结合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二人系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和出纳员的事实。
证人证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转账支票及银行对账单、挂账明细及支付凭证、通用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情况说明、项目明细账及现金记账、售楼发票及所附收款收据、完税发票及所附收据等书证,可证明曾某的侵占数额为82万余元,曾某某的侵占数额为67万余元的事实。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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